行李服务-凯发平台

选择站点语言
  • 中国
  • australia
  • canada
  • czech republic
  • hong kong,china
  • japan
  • korea
  • russia
  • singapore
  • taiwan,china
  • thailand
  • united arab emirates
  • united states
  • vietnam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繁體中文
  • 日本語
  • 한국어
  • русский
微信公众号
手机app
95378
出行帮助

公告信息

机票预订

出行准备

办理值机

行李服务

特殊旅客

中转服务

机上服务

不正常航班服务

常见问题

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一、危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猛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铝、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枪支等武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具体详见川航凯发k8官方网站官网“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中托运枪支及弹药内容),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四、管制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古董剑、刀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川航有关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以及其他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包装简陋且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符合川航运输要求的鲜活易腐物品见川航凯发k8官方网站官网“特殊行李”);

        (七)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八)川航规定不宜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物品。

        六、小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见行李服务“小动物运输”)

        七、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已使用的氧气瓶,包括空瓶。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限制随身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川航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情况下,并经川航同意,方可接受作为非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除执行国家警卫任务的人员外,枪支和弹药仅能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三、托运枪支及弹药:

        (一)川航目前不接受枪支、弹药的联运,且不承运除1.4s以外的弹药。

        (二)在办理托运手续前,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安检站、川航或川航的代理人申报。

        1、未经许可,川航不得运输枪支、弹药;确需运输,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公安局申请枪支、弹药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体育运动用的枪支、弹药:

        (1)国内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外国体育代表团携带枪支入境或中国代表团携带枪支出境参加竞技体育活动,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三)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

        (四)托运弹药限制规定

        1、必须是安全包装的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夹)(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3、两名或两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四、包装鲜活物品用的干冰,其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并满足有关限制规定。

        五、液态物品

        (一)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4、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或将酒类置于手提行李中,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酒类免税品应包装完好无损且装于有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同时旅客应有购物凭证且购买后未离开机场隔离区。

        酒类仅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并满足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净数量不超过5l;

        4、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属于危险品,不得运输。

        5、如有航站托运酒类的限制标准较我公司更为严格,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适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如相关航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六、外交信袋、机要文件。(见川航凯发k8官方网站官网“特殊行李”)

        七、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及其他物品,禁止随身携带并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一)锐器: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者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八、小动物及服务犬(见川航凯发k8官方网站官网“小动物运输”)。

        九、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只能随身携带,且标识全面清晰,并满足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

        十、古董剑、刀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川航有关规定。

危险品运输要求(含锂电池)

危险品运输要求

        一、依据:

        相关操作规定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注1:“限制规定”栏内描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规定,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规定。

        注2:表格中“√”表示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需要前往川航值机柜台办理批准;“×”表示不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不需要川航批准。

        二、特别声明

        1、所携带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必须符合相关民航运输安全规定,经川航同意后才能予以承运。

        2、仅限旅客为个人自用携带。

        3、除下表中规定允许携带的危险品外,旅客不得携带危险品乘机,无论是手提、托运还是随身携带。

        三、限制规定

序号 名称 托运
行李
手提
行李
随身
携带
川航
批准
限制规定
1 充电宝 ×
适用于超过100wh
1、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小型锂电池移动电源。
2、不能置于托运行李中,需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
3、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4.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经过川航批准,旅客可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充电宝,但每名旅客不能携带超过2个。
5、不能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 wh的充电宝,不能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不能通过标识的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6、不能在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充电,不能在飞机上对充电宝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需始终关闭。
2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设备 × 1、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
2、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需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3、每块锂电池不应超过以下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为2 g;
        --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为100 wh。
4、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5、每人可最多携带15台ped。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 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 × 1、备用锂电池不能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
2、备用锂电池需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3、备用锂电池含量限制如下: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 g;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 wh;
4、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5、每人最多可以携带20块备用电池,无论是否是锂电池。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电子设备:内含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的锂离子电池 1、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设备(不在睡眠或休眠状态),并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2、经过川航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内含锂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的电子设备。
3、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备用电池: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 1、需作为手提行李携带;不能作为托运行李。
2、备用锂电池应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3、经过川航批准,旅客和机组可携带额定能量大于100 wh但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4、锂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3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 不可拆卸电池:锂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 × × × ×         锂电池超过限制且不能拆除的行李箱禁止运输。
可拆卸电池:锂含量超过0.3g或额定能量超过2.7wh ×         如要办理托运,必须将锂电池从行李中取出,锂电池必须放入客舱。或行李必须放入客舱内运输。
可拆卸电池或不可拆卸电池:锂含量不超过0.3g 或额定能量不超过2.7wh ×         可拆卸电池:如果是交运行李,电池必须取出,取出的电池必须放入客舱中运输。
4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防漏型电池)及备用电池 × × 1、防漏型电池,需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在55 ℃的温度条件下,电解液不会流出破裂的外壳;
        --电池不包含任何游离液体或未吸收的液体;
        --电池的电压不超过12 v,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2、需对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或者将电池断开,并对裸露的电极进行绝缘。
3、备用电池需对暴露的电极进行有效绝缘,防止电池发生意外短路。
4、每人最多可携带2个单独保护的备用电池。
5 平衡车(含锂电池) × 1、可作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2、不能携带内含锂电池超过160 wh的平衡车。
3、川航对无法确认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可拒绝收运。
4、平衡车需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可放入原厂包装内,或者将开关进行固定。
6 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内含锂电池的)及其备用锂电池 × × 1、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和个人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2、不能在机上使用或充电。
3、电子吸烟装置需单独保护防止意外启动。
4、备用锂电池需单个作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5、锂电池限制如下:
        --锂电池的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能超过2 g;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能超过100 wh。
7 电动轮椅(防漏型电池驱动) × × 1、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防漏型电池需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见dgr a67),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3、电池需符合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要求(见dgr a67),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是否对电极进行了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绝缘处理;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或由使用者按说明书取出(如可拆卸)。
4、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个备用电池。
8 电动轮椅(非防漏型电池驱动) × × 1、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电池两级需做防短路保护,例如装在电池容器内;是否已给电池加上防漏盖;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或当助行器不能保持直立状态,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
9 电动轮椅(锂电池驱动)
适用于卸下的锂电池
× 1、电动轮椅仅供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2、电池两级需做防短路保护,例如装在电池容器内;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助行器上,并按照制造商说明书断开电路,或由使用者按说明书从助行器上取出(如可拆卸),取出的电池不得超过300wh,或者对于配备两块电池的助行器,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
3、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1个不超过300wh或2个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4、锂电池所属类型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有试验的要求。可以拆下的锂电池不应超过300 wh,并且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 wh 的备用电池,或两个各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
10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内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 装置:内含的锂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 g或者额定能量不超过100 wh × 1、内含锂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包括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等。
2、pmed以及备用锂电池仅限旅客为其医疗用途而携带。
1、pmed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需完全关闭装置(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不受损坏。
2、备用锂电池不能放入托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还需单个做好保护防止短路,例如:可将电池放入原零售包装;将暴露的电极上裹紧绝缘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3、锂金属含量超过2 g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电池,无论是含有这种锂电池的电子医疗装置还是备用电池,都需获得川航批准。
4、每位旅客不应携带2块以上的锂含量超过2 g的锂金属备用电池和额定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备用电池。
5、每一备用锂电池或者已安装的锂电池,其所属类型均需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备用锂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 g或额定能力不超过100 wh × ×
装置:内含锂电池超过2 g但不超过8 g,或者超过100 wh但不超过160 wh
备用电池:超过2 g但不超过8 g或者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
11 干冰 ×         干冰仅限用于非限制性的易腐物品的制冷,包装件需能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每人可携带的干冰净数量不超过2.5 kg。
12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 × × 1、仅限托运行李。
2、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
3、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
4、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5、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1个或数个包装件。
13 机械假肢用小型气瓶(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14 装入自行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或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 1、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需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1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需保证采用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气瓶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2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能超过2个。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需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4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气瓶;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能超过50 ml。
        注: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 ml的气瓶相当于一个28 g的气瓶。
15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 × × 1、仅限托运行李。
2、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能超过0.5 kg或0.5 l。
3、气溶胶释放阀需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4、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能超过2 kg或2 l。
16 梳妆用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胶) × 1、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能超过0.5 kg或0.5 l。
2、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 ml,并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不超过1 l。
3、气溶胶的释放阀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4、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超过2 kg或2 l。
17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 1、每人可携带的单件药品净数量不超过0.5 kg或0.5 l。
2、气溶胶的释放阀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3、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需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
4、每人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超过2 kg或2 l。
18 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 1、每人可携带1件。
2、其安全盖需紧扣于加热元件。
3、不能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
4、在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使用此种卷发器。
19 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         用于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且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释放出低温液氮。
20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压缩气瓶) ×         每人最多可携带1件。可带有1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1.4s项物质不超过200 mg。背包的包装方式需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袋需安装减压阀。
21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 × × × ×         不允许旅客自行准备,有需求的旅客需提前向川航提出申请,川航确认后提供。
22 酒精饮料 × × × 1、酒精饮料只能托运。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2、需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超过5 l。
3、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需符合以下规定: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 l;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旅客不能携带。
23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控设备的渗透装置 × × 1、每件装置的材质与所含危险品性质相容,液体总量不超过2 ml,并且在55 ℃时不充满装置。
2、仅限托运行李,且包装需满足以下条件:
        --放置于密封的及高抗冲击的内包装中,内部具有足够适合的吸附材料,其密封盖使用有效手段固定;
        --内包装放置于厚度不小于1.5 mm的金属或塑料次层包装内,且使用有效手段密封;
        --次层包装固定装在硬质坚固的外包装内;
        --整个包装件能承受1.8 m的跌落试验和3 m的堆码试验,且内包装无损坏或物质泄露,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每个包装件毛重不超过30 kg。
24 非感染性标本 × × ×
1、仅限托运行李。
2、旅客应事先通知川航,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3、非感染性标本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标本,含有少量乙醇、异丙醇、甲醛溶液或未另作规定的醇类。
4、包装需满足以下条件:
        --用沾有醇或醇溶液的纸巾和/或奶酪布包好标本放入热密封的塑料袋中或将标本浸入醇或醇溶液的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
        --袋中或小瓶或硬质容器内的游离液体不超过30 ml;
        --准备好的标本放入热封的塑料袋内;
        --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硬质坚固外包装内;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超过1 l。
5、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scientific research specimens, not restricted special provision a180)”。
25 野营炉(含易燃液体燃料) × × × × 1、原则上不能携带。
2、除非野营炉内完全排空了易燃液体,经过了适当处理,可以归为非危险品,并且获得川航的批准,可以托运。
26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 × × × 1、旅客不能将火柴或打火机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手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登机
2、对于价值高的打火机,允许旅客在拆除易燃部件后携带非易燃部件。
3、没有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由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供电的香烟打火机不允许随身携带、作为手提或交运行李。
4、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27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装置(包括锂电池为动力的医疗装置) 不适用 不适用 × 装置仅作为医疗手段而植入人体内或安装于体外。
28 化学制剂监控设备(含放射性物质) × 1、专指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监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仪(raid-m)。
2、仅限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
3、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表2-14规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牢固,不含锂电池。
29 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 × × 1、旅客不能将含汞的水银体温计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2、每人允许携带1支,并且应置于保护盒内,仅供个人使用。
30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 × 1、仅限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每人限带1支,且作为手提行李。
2、需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
31 节能灯具 × 需包装在零售包装内,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
32 启动后产生高热或起火的电池动力设备(如潜水强光灯) × 1、需拆下产生热量的部件、电池或另一部件(例如保险丝),使产生热量的部件和电池彼此隔离。
2、拆下的电池需做好保护以防止发生短路(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33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 × 1、需没有电池或其他危险物品。
2、仅限托运行李,且满足以下条件:
        a) 易燃液体驱动的发动机: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中液体燃料是一种不符合任何危险品类别或项别划分标准的燃料;
        --发动机的整个燃料系统无游离液体,所有燃料管路密封或与发动机牢固连接。
        b) 易燃气体驱动的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整个燃料系统经过冲洗、清洁并填充了非易燃气体或液体;
        --用于填充系统的非易燃气体的最终压力在20 ℃时不超过200 kpa;
        --事先和川航做好安排,向川航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声明已经遵守了冲洗、清洁和充填程序并证明发动机的填充物为非易燃物。
34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 × 1、便携式电子设备主要指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摄像机等。
2、燃料电池不能托运,允许手提或随身携带。
3、备用的燃料电池盒可托运,也可手提或随身携带。
35 安保型设备(内含锂电池或烟火物质) × × 1、需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条件并事先获得川航的批准。
2、可托运,不能手提或随身携带。设备须遵守下列要求:
        a)必须安装有效避免意外启动的装置;
        b)如果含有爆炸性或发火物质或物品,此物品或物质必须被生产国有关当局依照dgr3.1.7.1节排除在第1类之外;
        c)如果含有锂电芯或锂电池,这些电芯或电池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对于锂金属电芯,锂含量不超过1g;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2g;
        --对于锂离子电芯,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对于锂离子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
        --每个电芯或电池的型号证明符合联合国测试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的试验要求。
        d)如果含有去除颜料或墨水的气体,只有盛装气体容量不超过50ml的不装有2.2项以外受本规则限制的成分的气盒和小型气罐是允许的。放出的气体不得造成机组成员的极端烦躁或不舒适而妨碍其正确履行职责。在意外发生时所有危险的影响必须限制在设备之内且不得产生极端的噪音。
        e)有缺陷的或损坏的保安型设备禁止运输。
服务犬运输

        服务犬是指经过特殊培训,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一、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需在申请定座时提出,经川航同意后,方可携带。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接受。

        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必须在不晚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经川航审核通过后,方可携带进入客舱,否则应按照作为行李托运的宠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二、以下服务犬不适宜携带进入客舱运输:

        (一)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国家农业部确定的49种烈性犬名单: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犬、可蒙犬、兰西尔犬、意大利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牧羊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犬、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爱尔兰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二)服务犬表现出危险行为。

        (三)服务犬过重或过大导致客舱无法容纳。

        (四)对于精神辅助犬:净重不得超过10公斤(含)。

        三、服务犬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始发航班:

        1、提供由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疫苗注射证明;《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国内始发的国际航班,还应准备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证明文件。

        2、提供乘机人与服务犬的关联性证明。

        3、提供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残疾人证》;对于外籍人士(包含港、澳、台旅客)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医疗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应符合 “国际始发航班”证明文件的要求)。

        (二)国际始发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效的《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2、对于导听犬,需提供医疗证明(证明乘机旅客的听力损伤状况)及医生执照复印件。

        3、对于精神辅助犬,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乘机人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的复印件。

        (2)境外地区医疗证明需由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医师(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医生、注册诊所医师)出具,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需要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医疗证明的开具日期为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90天内。医疗证明的内容应包含:说明乘机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心理、情感障碍,在航空飞行和/或旅客目的地需要情感支持或精神安慰的服务性动物陪伴。

        (3)医生执照的复印件:需证明该医生是经注册的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心理医师;列明精神、心理医生的专业执照日期和种类,以及颁发机构。

        四、符合川航运输条件的服务犬(不含搜救犬)可以由残疾旅客免费带入客舱运输。

        五、如旅客需要托运服务犬,可按照宠物运输程序将服务犬连同容器和食物免费运输,其重量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

        六、服务犬在运输途中受伤、生病、死亡,均由残疾旅客自行负责。

        七、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上机前为其戴上口套及系上牵引的绳索,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八、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

        九、服务犬应有装置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客舱及其他物品;

        十、在飞行中除可给服务犬少量饮水外,禁止喂食。如航程较长,需要在中途喂食,应在经停站地面饲喂。饲喂的食物需由残疾旅客自备。

        十一、每位残疾旅客限带一只服务犬进入客舱,每个航班可承运服务犬的总数应满足川航限制规定。

小动物运输

        一、适用范围及办理规定

        (一)活体动物(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不属于活体动物的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二)如动物的体形过小(例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体形过大(笼体包装超过该航线最大体积限制),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二、宠物运输条件

        (一)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必须托运。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除外。

        (二)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不适宜运输活体动物的某种型号的飞机上,川航可以不接受运输。

        (三)川航目前不接受旅客携带活体动物的联运。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程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同机直达航班可将宠物办理至目的地。

        (四)每名旅客最多只能运输两只宠物(具体数量以入境国规定要求为准,其中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且仅限犬或者猫),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宠物。超过限运数量的宠物应作为货物运输。

        (五)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最大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最小不能小于5×15×20厘米,超过(或低于)尺寸和重量标准应作为货物运输。

        (六)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晚于离站时间前90分钟,将活体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七)如有航站对小动物托运的包装有特别要求,且高于川航标准,则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不适合航空旅行的宠物

        (一)出生不足6个月的宠物。

        (二)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

        (三)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呆在宠物箱里的宠物。

        (四)患有心脏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

        (五)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

        (六)短鼻犬和短鼻猫(由于短鼻犬和短鼻猫本身在呼吸道方面存在缺陷,在货舱高空环境中容易窒息导致死亡)。

        (七)不适合作为行李托运的宠物种类:

        1、短鼻犬: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狆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土佐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等。

        2、短鼻猫: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等。

        3、斗犬: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等。

        4、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犬种:萨摩耶犬。

        5、其他禁养烈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巴西非拉狗犬、爱尔兰烈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等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四、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运输

        1、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二)国际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2、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

        3、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

        4、妥善的备齐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

        5、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三)入境航班附加要求

        1、携带入境的活体动物仅限犬或猫,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2、携带入境的宠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3、自2019年5月1日起,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海关将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注:以上内容具体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凯发k8官方网站官网:《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4、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5、年老体弱、处于妊娠或哺乳期以及有既往病症的宠物可能不适于隔离检疫,携带者应在咨询兽医确保其承受能力后,携带入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旅客需于申请时填写申请书:

        宠物作为行李运输,须填写《宠物运输申请书》

        六、宠物箱要求

        (一)应为符合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准的航空宠物托运箱。箱体必须为玻璃纤维或硬质塑料,且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

        (二)宠物箱的门必须具备集中锁定系统,可固定上部和底部的锁具。且为坚固的金属材质,箱门关闭后,应可有效的防止宠物自行打开箱门逃逸,见下图(a)。

        (三)门铰链和锁销必须插入上部和下部扣盒至少 1.6 厘米见下图(b)。

        (四)宠物箱的两部分必须使用螺栓连接见下图(c)。

        

        备注:宠物箱如采用卡扣连接上下部(见下图),在运输中可能存在风险(易松开)。如旅客坚持使用此类宠物箱,应告知旅客存在的风险和责任承担人,并请旅客在《宠物运输申请书》附加声明签字确认。

        

        (五)通气孔大小以不致使动物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容器为宜,并确保空气流通。通气孔应设在容器包装箱除门以外的另外三面箱壁上端三分之一处。

        (六)宠物箱应配备分别用于食物和水的容器,并固定在托运箱内,且无须打开宠物箱门就能使用。

        (七)宠物箱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门闩、铆钉以及锁具等)必须牢固且性能良好。

        (八)宠物箱应具备突起边缘或者把手,以便分拣及装卸过程能够进行正常的搬运。

        (九)宠物箱底部平稳,能够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动。如选用带轮子的宠物箱,需要预先将轮子固定或将轮子拆除,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宠物箱不滑动。

        (十)宠物箱的尺寸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活体动物条例,应保证宠物箱空间足够大,宠物可在箱中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

        1、尺寸说明

        a.由鼻尖至尾巴根部长度;

        b.由肘至地面高度;

        c.宠物的最大宽度;

        d.由地面至耳尖或头顶。宠物自然站立时耳朵不可触及箱顶。

        2、宠物箱尺寸

        长度 =a ½ b 宽度 =c x 2 高度= d

        (十一)宠物箱底部能防渗漏,宠物箱内部应铺上吸水性衬垫(例如毛巾、毯子、宠物尿布或者白色的纸),防止宠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它行李,吸水性衬垫不应使用含有毒性物质的物品(例如报纸等);

        七、以下宠物箱样式不允许办理宠物托运

        (一)组合式宠物箱

        

        (示意图)

        (二)折叠式宠物箱

        

        (示意图)

        (三)宠物箱由铁丝焊接的网或柳条制成

        

        (示例图)

        (四)宠物箱上方有门或者通风口

        

        (示例图)

        (五)宠物箱的门由塑料或玻璃纤维制成

        

        (示例图)

        (六)宠物箱由软质材料制成或其通气格栅为软质塑料(判断方法:用手按压时,箱体或格栅被按压部位发生明显内凹或变形)。

        八、宠物箱打包

        (一)须使用打包带对宠物箱进行打包。

        (二)打包带呈“井”字型打包。打包带应分布均匀,间距约为20-30cm。

        (三)为避免打包时翻转宠物箱惊扰小动物,宠物箱侧面不进行横向打包,侧面的打包带均须呈平行状态。

        (四)将打包带穿过宠物箱金属箱门网格,从一个格中伸进去,从下一个网格伸出来,间隔均匀,起到将箱门和箱体固定在一起的作用。

        九、收费

        (一)国内航班: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容器和食品应当交川航托运,并按逾重行李支付运费。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应合并计重,且不能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

        (二)国际航班:川航承运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按普通超限行李费规定收费的两倍收取(只计件数,不考虑动物及容器的体积和重量,但不得超过适用航线的最大尺寸和重量限制),动物及其容器不能算作旅客免费行李额的一部分。

        备注: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以及辅助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三)活体动物(含服务犬等)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十、运输责任

        (一)旅客应准备符合标准的宠物托运箱,并准备好携带宠物所需的证明文件等,搭乘航班前 5 天让宠物提前适应宠物笼。航班飞行过程中的食物和水、或防暑保暖的凉垫、毛毯需由旅客自行准备。

        (二)旅客应当对托运的活体动物承担全部责任。活体动物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川航不承担责任。

特殊行李运输

        一、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三边分别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川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川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为占座行李购票,经川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

        二、占座行李

        客舱预定占座行李是指旅客为其购票而带入客舱的物品,该物品一般是由于易碎、贵重等原因不能交运,并且体积太大或太重而不能当作手提行李储存。

        (一)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请,经川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旅客购买的占座行李购票应进行定座。

        (二)旅客购买的占座行李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三)在每个座位上承运的占座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00厘米。超过上述标准的行李物品不得作为占座行李收运,应作为货物运输。

        (四)旅客必须将此类行李放置在预定的座位上。

        (五)客舱预定占座行李必须:

        1、用安全带或其他绳带捆绑好,以防止可能的滑动;

        2、用恰当的方式包装或覆盖好,以防止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

        3、不能阻碍或妨碍使用任何出口和客舱通道;

        4、不能妨碍其他旅客看见“系好安全带”、“禁止吸烟”和“出口”信号灯。

        (六)客舱占座行李的运费计算方式与占座的外交信袋相同。

        三、骨灰运输

        骨灰应按特种货物进行运输,如旅客在符合川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一)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收运条件:

        旅客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包装要求:

        骨灰应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1)单独托运:将骨灰盒放在木箱或纸箱中,中间的空隙处应有柔软的填充物,进行保护。

        (2)放在行李箱中托运:骨灰盒与行李箱之间可用衣物或其他柔软的物体进行填充保护。

        (二)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1、骨灰盒的外包装以及携带骨灰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同机其他旅客的觉察和反感的情况下,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并放置在行李架内。

        2、包装要求:骨灰应装在密封妥当、坚固的木制盒内,最外层可用行李箱进行包装。(三边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

        3、如旅客需要购买占座票放置装有骨灰盒的行李,按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4、国际、地区航线,旅客应按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鲜活易腐物品

        (一)定义: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气压的变化或地面运输时间等原因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产品(鱼、虾、蟹类等);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如肉类、沙蚕、活赤贝、乳制品等);植物及植物类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等);冰冻食品;药品等。

        此类物品,旅客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如冷藏(采用干冰、冰等作为冷却剂)、保温等等,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二)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大闸蟹、榴莲等)禁止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可办理托运。作为行李托运时,须满足川航相关运输要求。

        备注:如机场托运以上物品的限制标准高于川航规定,则按当地机场标准办理。

        (三)收运条件:

        1、运输文件: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如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等),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国际运输还应符合与运输有关国家关于此种物品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2、包装要求:

        (1)鲜活易腐物品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并且包装内不得充氧或带有水等液态物质,以确保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破损或有液体溢出污损旅客的行李、飞机设施、设备或其它装载物。

        (2)怕压的物品,外包装应坚固抗压,包装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需通风的物品,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物品,容器应严密,冷却剂符合航空运输规定。

        (3)每件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含包装)的重量不超过20公斤,每件手提的鲜活易腐物品的重量不超过5公斤(可手提进入客舱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符合当地机场安检的相关规定)。

        (四)托运和保管

        1、此类物品作为行李运输时一般不进行中转联运,如需中转联运需持联运航空公司的书面许可;

        2、此类托运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签字同意)。

        (五)运输不正常的处理

        1、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

        2、在运输过程中,对此类物品的腐烂、变质、失效,除由于川航责任原因外,川航不负赔偿责任。

        (六)计费方法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与其他行李合并计重。

        五、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

        (一)定义: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的制成物。

        活体组织指具备生物活性的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如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等。

        (二)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殊批准,川航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病毒、毒素、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

        (三)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人体球蛋白、胎盘球蛋白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对用于科学研究或医疗用途的活体组织,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或无传染性证明。

        (四)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应采取冷藏、保温措施,其包装及冷却剂的使用应符合航空运输规定。

        六、自行车

        (一)川航规定:可作为行李运输的自行车,仅限非电动的旅游或比赛使用的单人自行车,其他类别的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

        (二)每位乘客仅有一辆自行车可记入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应按普通超限行李进行收费;

        (三)托运自行车前的准备工作

        1、自行车托运前轮胎必须放气;

        2、非折叠式自行车应将车把手旋转90度后固定,卸下脚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

        3、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

当前为游客登录状态,请退出并进行会员登录后使用

会员登录
为了您的账号安全请完成下方验证
请点击属于的所有汉字
网站地图